印度 CMSR(化学品管理和安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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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管理和安全)规则草案,20xx
行使3年《环境(保护)法》(6年第25号)第1986、29和1986条赋予的权力,并取代1989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进口规则》和《化学事故(紧急情况)》 1996年《规划,准备和响应》规则,除在取代之前已完成或未做的事情外,中央政府特此制定以下有关化学品管理和安全的规则:
1.简称和生效日期
(1)本规则可称为《化学品(管理和安全)规则》第20xx条。
(2)本规则自其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定义,目的和范围
2. 定义
(1)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a)“法令”是指不时修订的1986年环境(保护)法(29年第1986号);
(b)“物品”是指其功能由其形状,表面或设计决定的程度大于其化学组成的程度的任何物品;
(c)“授权代表”是指外国制造商根据规则6(2)授权的印度自然人或法人;
(d)“化学事故”是指在处理任何危险化学品时突然或意外发生的事故,导致(连续,间歇或反复)暴露于该危险化学品中,导致任何人死亡或受伤或财产损失,但不包括仅因战争或放射性原因造成的事故; (e)“合格人员”是指由总审计长认可为合格人员的人,或持有由总审计长认可的机构所要求的胜任能力的工作合格证书的人。代表
(f)“有关当局”是指附表三第2栏所指明的当局;
(g)“司”是指石油和炸药安全组织的化学管理司,其职能根据细则5规定;
(h)“下游使用者”是指印度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但生产商或进口商在其工业或专业活动过程中使用物质的人除外;
注释:下游用户不包括最终用户。
(i)“现有工业活动”是指不是新工业活动的工业活动;
(j)“现有物质”是指在初始通知期届满之前已经在印度制造,进口,供应或使用或已经在印度领土内放置的物质或中间体;
(k)“暴露情景”是指一组条件,包括操作条件和风险管理措施,这些条件描述了物质在其生命周期中如何制造或使用,以及制造商或进口商如何控制或建议下游用户进行控制,暴露于人类和环境中。 这些暴露场景可能涵盖一个特定的过程或用途,也可能包括多个过程或用途;
(l)“危险化学品”是指
一世。 满足附表X第I部规定的任何标准或附表X第II部所列的任何物质的任何物质;
ii。 附表XI第2栏中所列的任何物质;
iii。 附表十二第2栏中所列的任何物质;
(m)“中间体”是指为化学加工而制造,消费或用于化学加工以转化为另一种物质的物质;
(n)“进口”及其语法变化和同源表达,是指将物质从印度境外的地方带入印度;
(o)“进口商”是指进口物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p)“工业活动”是指:
一世。 在附表十三所指的工业设施中进行的涉及或可能涉及一种或多种危险化学品的操作或过程,包括与该操作或过程相关的现场存储或现场运输(视情况而定)是; 或者
ii。 隔离存储; 或者
iii。 管道;
(q)“工业区”是指由州政府或州政府的“工业发展公司”通知的工业区;
(r)“初始通知期限”是指第8(1)条规定的期限;
(s)“隔离存储”是指除与附表XIII所指定的同一地点的安装相关的存储外,有害化学的存储,其中该存储(包括在仓库中的存储)至少涉及该清单中列出的该化学物质的数量。附表XI的第3栏;
(t)“重大化学事故”是指涉及装置内部或外部生命损失,内部十或更多人受伤和/或外部一处或多人受伤,有毒化学物质的释放,爆炸,危险化学物质的火灾溢出而造成的化学事故。现场或异地紧急情况或设备损坏,导致过程停止或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u)“重大事故危险装置”是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工业活动(包括处理和隔离存储,以及通过运输工具或管道运输)的场所,其数量等于或超过附表第3列中指定的阈值十一和十二分别进行;
(v)“制造”是指物质的生产或提取;
(w)“制造商”是指制造某种物质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x)“混合物”是指由两种或更多种物质组成的混合物或溶液;
(y)“新工业活动”是指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开始的工业活动;
(z)“新物质”是指在初始通知期届满后在印度领土内放置的所有物质和中间体,因此不是现有物质;
(aa)“通知”及其语法变化和同源表达,是指根据第8条作出的通知;
(bb)“通知人”是指有义务根据第8条进行通知的任何人;
(cc)“场外紧急情况”是指发生在重大事故隐患设施中的紧急情况,这种紧急情况的影响范围超出了此类场所的范围;
(dd)“现场紧急事件”是指在重大事故隐患装置中发生的紧急情况,其影响仅限于仅涉及该装置内工作人员的场所,并且占用此类事故应由占用人负责。并且是强制性的;
(ee)“包装”是指一个或多个容器以及该容器对物质执行围堵和其他安全功能所需的任何其他组件或材料;
(ff)“管道”是指用于输送除栏内所列的可燃气体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的管道(连同任何与其相关的设备和工程)或管道系统(连同任何与其相关的设备和工程)附表XII第II部分第2条,其中管道还包括州际管道;
(gg)“在印度领土放置”及其语法变体和相关表述,是指向印度领土内的第三方供应或提供某种物质或中间体,以作为回报或免费提供,包括物质或中间体的制造,包装,销售,出售或分发。 进口应视为在印度领土内放置;
(hh)“优先物质”是指
i。属于《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八版(GHS修订版8)的下列危险分类之一的任何物质:
一种。 致癌性和/或生殖细胞致突变性和/或生殖毒性,分类为1类或2类,或
b。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暴露或单次暴露)类别1或2; 或者
ii。满足本规则附表一所列的持久,生物蓄积性和有毒或非常持久或非常生物蓄积性标准的任何物质; 或iii。 附表二所列的任何物质;
(ii)“注册人”是指有义务注册物质的通知人;
(jj)具有语法变化和同源表述的“注册”是指根据第10条进行的注册;
(kk)“限制”是指禁止在印度领土制造,使用或放置某种物质或与之有关的条件;
(ll)“风险评估委员会”是指根据细则4(4)组成的委员会;
(mm)“相同物质”是指所有包含相同主要成分且浓度大于80%(w / w)且不包含附表II所列任何其他成分浓度大于或等于10%(w / w)的物质。 如果含有相同成分的一种以上主要成分的浓度在10%(w / w)至80%(w / w)之间的物质,则可以视为同一物质。 对于未知或可变成分的物质,复杂反应产物或生物材料(UVCB),该司将根据附件五第4a,4b和4c条提供的信息确定相同性。
(nn)“时间表”是指本规则所附的时间表;
(oo)“科学研究与开发”是指在受控条件下进行的,涉及或使用某种物质的任何科学实验,分析或化学研究,但不得使该物质和工人接触到环境,但所用物质的量应少每年超过100公斤;
(pp)“科学委员会”是指根据细则4(3)组成的委员会;
(qq)“站点”是指制造,加工,存储,处理,使用或处置危险化学品的任何位置,并且包括在占领者控制下的整个区域,并且包括码头,码头或类似结构,无论是漂浮的还是漂浮的。不是;
(rr)“指导委员会”是指根据第4(1)条组成的委员会,其组成由第4(2)条规定;
(ss)“物质”是指处于自然状态或通过任何制造过程获得的化学元素及其化合物,包括保持其稳定性所必需的任何添加剂以及所用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杂质,但不包括可能未经分离而分离的任何溶剂影响物质的稳定性或改变其成分。 物质应包括物品和混合物中的物质。 但就本规则第三章而言,以下定义不应包括在物质定义中:
i放射性物质;
(ii)未置于印度领土内的受海关监管的物质;
(iii)储存在免税区中以再出口为目的的物质;
(iv)《 2016年危险废物管理规则》所定义的废物;
v用于国防目的的物质;
vi用作人类或动物食物或饲料的物质,包括人类或动物的营养;
(vii)附表四所列物质。
解释性说明:如果豁免了用于特定目的的物质,则仅将用于该目的的物质的数量免于适用本规则。 将任何数量的相同物质用于其他目的的任何制造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将不被豁免遵守本规则。
(tt)“技术档案”是指提供附表VII中详细说明并根据细则10(1)提交的信息的文件;
(uu)“使用”是指任何加工,配制,消费,储存,保存,处理,装入容器,从一个容器转移到另一个容器,混合,生产物质,中间体,混合物和物品或任何其他利用方法。
(2)在此未定义的任何事物,应具有该法赋予该词的涵义。
3.目标和范围
(1)本规则规定了与在印度领土内放置或打算放置在印度领土内的物质,混合物中的物质,物品中的物质和中间体有关的通知,注册和限制或禁止,以及标签和包装要求。
(2)本规则还规定了本规则确定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处理和进口以及与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化学事故的准备和管理的安全程序。 这些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高度保护。
(3)本规则适用于在印度领土制造,进口,放置或拟放置的所有物质,混合物中的物质和中间体。
(4)除下文第10条和第12条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不适用于本条款中的物质。
第二章。 国家化学管理局
4.国家化学品管理局的结构,职责和权力
(1)为执行本规则,特此根据本规则设立由指导委员会,科学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和化学管理部门组成的国家化学管理局。
(2)指导委员会应监督由本规则引起的技术和行政事务,并执行根据本规则可能分配给其的职能,包括:
(a)监督该司的活动;
(b)核准该司运作的年度预算,为该司的日常运作准备内部程序,并监督该司的日常运作; 和
(c)编写并发布关于该司活动的年度报告。
(3)指导委员会应每90天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个) | 化工和石油化工部秘书 | 依职权 主席 |
(二) | 国家灾难管理委员会成员秘书 权威 | 当然成员 |
(C) | 化学品和石化部联席秘书(化学品) | 当然成员 |
(四) | 促进部联席秘书(炸药) 工业与内部贸易 | 当然成员 |
(五) | 外交部联合秘书(HSM司) 环境,森林与气候变化 | 当然成员 |
(六) | 环境保护部联席秘书(植物保护) 农业,合作与农民福利 | 当然成员 |
(克) | 卫生部联合秘书(FSSAI司) 家庭福利 | 当然成员 |
(H) | 外交部联席秘书(贸易政策司) 商业率 | 当然成员 |
(ⅰ) | 药品部联席秘书 | 当然成员 |
(j)的 | 国家化学管理局联合秘书 武器公约 | 当然成员 |
(k)的 | 印度药品总局局长 | 当然成员 |
(L) | 中央污染控制委员会主席 | 当然成员 |
(米) | 《杀虫剂法》注册委员会主席, 1968 | 当然成员 |
(n)的 | 印度食品安全与标准局首席执行官 | 当然成员 |
(o) | 来自印度每个州的首席秘书/工业部长。 | 当然成员 |
(p) | 有特殊需要时应聘有化学管理专业知识的人员 | 会员 |
(q) | 化学品法规总监 国家化学管理局 | 会员秘书 |
(4)科学委员会应由下列成员组成,并应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能:
(a)一名主席,是化学品联席总负责人(化学股);
(b)一名化学或化学法规专家;
(c)一名毒理学专家;
(d)一名来自商业和工业部印度包装研究所的包装和标签专家;
(e)一名环境专家;
(f)两名社会经济分析专家,包括例如具有生态经济学,经济科学,社会科学等背景的专家;
(g)行业协会的分析化学,环境影响研究,包装和标签方面的专家各一名,具有同等的经验和
(h)主任任命的化学股高级职员为会员秘书;
(5)风险评估委员会应由以下成员组成,并应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能:
(a)一名主席,是化学品联席总负责人(毒理学股);
(b)一名化学或化学法规专家;
(c)一名医学毒理学专家;
(d)一名兽医毒理学专家;
(e)一位植物毒理学专家;
(f)一名海洋毒理学专家;
(g)一名环境专家;
(h)在环境影响研究,医学毒理学,兽医毒理学和环境毒理学提名的行业协会中各有一名专家,具有同等的经验; 和
(i)毒理学部门的任何高级工作人员,由负责人任命为会员秘书;
(6)科学委员会和风险评估委员会的所有专家成员均应为兼职成员,并由指导委员会提名。 专家成员至少应在印度医学研究理事会(ICMR),科学与工业研究理事会(CSIR),印度农业研究理事会(ICAR),美国国家科学研究院的任何研究所的相关领域中担任科学家至少20年的经验。药物教育研究所(NIPER)或任何GLP认证的实验室。 在职或退休的教授/助理。 也可以提名在任何中央大学或任何国家声誉研究所在相关领域具有至少20年经验的教授。 所有专家成员应在提名之日起年满65岁,并且除非其辞职,死亡或其他原因导致空缺,否则应自其任命之日起任职3年,并且有资格重新只能任一个委员会一次。
(7)任何人不得同时担任科学委员会和风险评估委员会的成员。
(8)所有兼职专家成员均应按照附表十九获得会议费和从其居住地获得的旅行津贴,其费用应与印度政府局长所适用的费用相同。
(1)化学品管理部门应履行国家化学局秘书处的职责,并应履行本规则要求的所有职能。 化学品总负责人,化学品联合总负责人和化学品副总负责人应分别担任印度政府的联席秘书,处长和副书记,并由中央政府根据官员的任命任命。在政府或法定/自治团体的现有技术干部中具有同等职等或以下职等的职等,其创建目的是为了处理化学品和相关事宜。 所有这些官员应领取与其上级组织相同的工资,并应领取基本工资的25%的代表津贴。
(2)化学品的首席财务官,即国家化学管理局化学法规部门的负责人,应:
(a)管理和协调该司的日常运作,包括行政任务;
(b)科学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和该司各单位之间的协调; 和
(c)编制收支表,并执行年度预算。
(3)该部门的以下每个部门应由一名联合化学总总监领导,并由三(3)名化学副总总监协助:
(a)化学股;
(b)毒理学股;
(c)化学品安全和事故股;
(d)包装和标签股;
(e)技术法律部门;
(f)优先物质股;
(g)信息技术股; 和
(h)社会经济股。
(4)主任或副秘书级官员应领导该司的行政和财务部门,并由一名副秘书协助。
(5)除其他外,该司应:
(a)向科学委员会和风险评估委员会提供技术,科学和行政支持;
(b)管理与通知和登记有关的程序;
(c)准备和维护信息数据库;
(d)向公众传播信息;
(e)确保执行本规则;
(f)评估通知和注册,并征得科学委员会和风险评估委员会的同意,对所提交数据的准确性提出建议,并确定需要注册,根据限制使用授权和禁止使用的物质; 和
(g)确保关于物质的决定与通告人或注册人共享。
5.化学法规科
第三章通知,注册和使用限制
6.安置在印度领土
(1)任何人除非遵守本规则,否则不得在印度领土内放置任何物质,混合物或物品。
(2)希望在印度领土上放置物质,混合物或物品的外国实体可以任命一名授权代表,该代表应是印度国民或在印度注册的,具有足够的物质实际处理背景并且最低平均净成本的实体。在上一个日历/财政年度中,他所交易的物质平均价值的十倍。 该授权代表应负责代表外国实体采取行动,以确保遵守本规则,并对本规则下的所有义务承担责任。
7.下游用户的职责
(1)下游用户不得根据本《规则》采购适用时未通知或未注册物质或中间体的物质,混合物,中间体或物品。
(2)通知中未包括指定物质用途的每个下游用户,应根据规则12通知该用途并提交与该用途有关的安全数据表。
8。 通知
(1)初始通知期应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一年。 初始通知期应自初始通知期开始之日起180天内终止。
(2)所有制造商或进口商(或代表外国实体行事的授权代表)均应按照《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将其按照《规则》第1条规定每年在印度领土放置的所有现有物质通知该部门。通知期限。
(3)制造商或进口商(如果是外国制造商,则为授权代表)应在初始通知期届满后,将其打算放置在印度领土的任何新物质通知部门。
(4)所有新物质必须以每年60吨以上的量在进入印度领土之前至少1天通知。 打算在初始通知期之后将每年数量大于1吨的现有物质放入印度领土的任何人,也应以同样的方式通知该部门。
(5)通知费应按照附表XIX的规定。
(6)除第8条和第12条规定外,所有已根据现行的其他印度法令,规则或法规注册了物质的所有制造商和进口商,还应根据第13条通知本部门,此类物质可免于注册,在这种情况下,化学安全评估,评估和限制以及规则10、13和16将不适用。
(7)所有已根据本规则通知物质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应每年更新提交的信息,且不得晚于每个日历年结束后的60天。 此类更新应强制性地附有附表XIX中列出的费用(如果适用),并包括有关上一日历年在印度领土内实际放置的物质数量的信息。 此外,在通知时提交的信息的任何更改或添加都必须进行更新。
(8)收到该通知后,该部门的化学部门应进行初步检查,以确保该通知是完整的,并已支付了规定的费用。 如果通知不完整,则本司可能要求通知人提交其他信息。 通知者必须在最长30天内遵守此类要求。
(9)如果通知人无法在30天内提供此类信息,则他可以向该部门申请最长30天的延期。 该司认为适当时,可准予这种延期。
(10)如果通知通过了初步审查,则技术法律部门应就保密申请(如有)做出决定。
(11)一旦所有与通知有关的必需信息均已提交化学部门满意,则该通知应被视为已接受,并且该物质应记入指定物质登记册。 应当向该物质的通知者分配一个通知号,并以附表XVIII所列格式将通知证书授予该通知者。
(12)接到物质通知后,优先物质小组应与部门和通知者核对有关该物质的数据的可用性,以查明该物质是否在优先物质定义之内。 通告人为注册同一物质而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外国监管机构提交的所有数据应尽可能被接受。 优先物质小组应与科学委员会和风险评估委员会共同评估所有申报物质,并确定属于优先物质定义范围内的物质。 如果通知人提供了科学证据权重数据,则在对任何物质进行最终确定之前,也应考虑科学证据权重数据。 基于这种评估,或基于数据的不可用性,优先物质小组可以建议督导委员会添加或删除附表二。
(13)指导委员会应在收到建议后90天内举行公众咨询,然后再将建议转发给中央政府。
9.通知信息
(1)制造商或进口商或授权代表发出的通知应包括与通知人,物质的身份,其用途,在印度领土内将或将要放置的物质的数量,当前分类和其他有关的信息如附表五所列。
(2)所有通告人还必须按照规则12的要求提交安全数据表。
10。 注册
(1)所有已经将或打算将在印度领土内放置表II所列物质的数量每年超过1吨的制造商,进口商和授权代表(对于外国制造商)必须在以下一种或多种物质中注册该物质:自将物质列入附表二之日起半年。
(2)根据科学委员会和科学与技术司的建议,附表二也可以公布每年在印度领土内放置的数量低于1吨的物质注册的要求。
(3)如果各条款中存在附表II所列物质,则:
(a)在正常或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拟从或可能从本物品中释放出此类物质,并且
(b)本条中这种物质的存在量为每个生产者或进口者每年合计超过1吨; 然后
该物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应被要求按照本规则对这种物质进行注册。
(4)登记须提交附表VII所列的技术档案。
(5)毒理学科在收到注册后,应进行初步检查,以确保注册已完成,并已支付规定的费用。 如果注册不完整,则该部门可能会要求注册人在60天内提交补充信息以完成文档。 对于已经在其他司法管辖区的任何外国监管机构注册过的物质,为注册目的而向该监管机构提交的同一物质上的数据应尽可能被接受。
(6)技术法律部门应就任何有关保密的申请作出决定。
(7)一旦有关毒理学部门满意的所有有关注册的必要信息均已提交,则该注册应视为已被接受,应将该物质的注册人分配给注册号,并以表格中所列明的形式提供注册证。附表十八也应授予注册人。
(8)所有已注册物质的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表均应更新技术档案和随注册一起提交的其他数据(如果有),以反映所提交信息的任何更改或修订,这些更改或修订会影响危害和风险管理,而不是稍后在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表知悉此类更改或修订后的60天内。
(9)登记费用须按照附表XIX。
(10)任何有义务注册物质的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表,可以与同一物质的其他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表达成安排并共同注册该物质:
但是,该联合注册应遵守本规则所规定的适用于个人注册的所有此类义务。
11.中间体
(1)在印度境内运输或存储或将要运输或存储中间体的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表,应遵守本规则中规定的通知和注册要求。 非现场生产但在同一过程中消费的非现场生产的中间体免于通知和注册。
(2)所有中间体,它们也是附表II所包括的物质,并且存储在设施中(用于现场消费或其他用途),应按照本规则第10条进行注册。
(3)作为附表II所列物质的运输中间体,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注册:
(a)每年运输或将要运输的最大量为1000吨的中间体的注册应仅包含有关技术档案中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的详细信息,并且
(b)每年运输或将要运输的中间体的数量大于1000吨的注册,应包含技术档案和化学安全报告中要求的所有信息。
(4)附表II中未包括的中间体必须予以通知,但根据本规则可免除注册要求。
12.安全数据表
(1)附表II所列物质或中间体或有害化学物质的所有通知人均须按附表IX规定的格式保存和提交最新的安全数据表,并与物质的下游用户。
(2)所有物品的进口商或制造商,如果该物品中存在附表II所列物质或中间体的浓度超过1.0重量%(w / w),应保持并提交符合以下条件的物品:以附表IX中列出的格式填写安全数据表的日期,并与本文的用户共享该安全数据表。
(3)任何根据第13条要求对附表II所列物质进行化学安全评估的注册人,均应确保安全数据表中的信息与化学安全报告中的信息相一致。
(4)所有物质的下游用户均应根据其使用情况,向《安全数据表》中建议添加内容(如有)。
(5)当有新的危害信息或可能影响风险管理的新信息出现时,所有通知者和下游用户应更新安全数据表。
13.化学品安全评估
(1)将表II所列物质以每年10吨以上的量放置在印度领土的制造商或进口商(或外国制造商的授权代表),应以以下格式进行化学安全评估并提交化学安全报告:通知或注册时附表VIII的规定。
(2)制造商或进口商(或外国制造商的授权代表)将附表II所列物质的数量每年少于或等于10吨但多于1吨的,应在印度注册时间。
14.信息传播
(1)该司为实施本规则而设立的交互式数字平台应在不违反第17条的前提下,包括一个信息门户网站,除其他外,向公众传播以下信息:
(a)与公告和注册物质,其用途和分类有关的信息;
(b)有关截止日期的资料;
(c)关于通知,注册,化学安全评估和评估的标准操作程序和技术指南; 和
(d)用于提供通知和注册信息的模板。
(2)在遵守规则17的前提下,门户网站还应:
(a)包含本部门发给通知人和注册人的通知和其他通讯,但须遵守第17条中的保密义务; 和
(b)规定了以电子方式提交上诉的规定。
15.档案评估
(1)该部门的化学和毒理学部门应在技术文件提交后的一年内对其进行评估。
(2)如果化学和毒理学部门发现技术档案中的信息不完整,则应要求注册人在被告知后的120天内提供相同的信息,包括任何其他测试数据。
(3)如果注册人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此类信息,则他可以向该部门申请最长90天的延期。 该司认为适当时,可准予该延期。
(4)如果注册人无法在截止日期之前提供所需的信息,则应暂停该物质的注册。 如果该物质的注册保持暂停状态,则注册人不得将该物质放入印度领土。
(5)在将待决的信息提交给分部满意后,应撤消第(4)款规定的中止。
16.评估与限制
(1)该部门的优先物质小组应评估可用数据,以评估在印度进行各种使用期间,该注册物质是否对人类安全或环境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 对于此类总体风险评估,应尽可能采用基于风险的方法,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发生已知和潜在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2)如果优先物质小组认为使用注册物质所带来的风险是巨大的,则它可以提议限制该物质的使用或禁止该物质。 此类提议应基于社会经济影响评估和适当替代方案的可用性,提交风险评估委员会同意。 优先物质小组还可以根据其评估,向风险评估委员会建议在表X,XI或XII中添加或删除条目。
(3)根据风险评估委员会的建议进行任何变更后,可向指导委员会推荐一种物质,以限制或禁止该物质。 指导委员会应在收到建议后的90天内举行公众咨询,然后再将建议转发给中央政府。
(4)一旦通知了优先物质限制,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表可以向该部门提出使用限制物质的授权请求,以及附表XIX规定的费用。 优先物质小组应对此类请求进行分析,以确定这种限制物质对于工业过程的运营或科学研究与发展是否必不可少,并且应将有关授权的建议提交风险评估委员会。 经风险评估委员会同意,可以授予此类授权。
(5)该部门可以准许根据第(4)款限制使用的物质的授权使用,初始期限不超过4年。 当注册人重新申请时,该部门可以将这种许可进一步延长最多4年。
(6)本《规则》不影响目前根据任何其他成文法则提供的任何物质的使用限制,禁止或规定。
17. 保密
(1)通知人或注册人可要求对商业秘密,专有商业信息和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数据以及通知人或注册人共享的信息保密,并且不得公开传播。
(2)任何物质,中间体,混合物或物品的外国制造商均可通过其授权代表提交保密要求。
(3)保密要求应附有附表XIX规定的费用,并附有清楚说明以下原因的陈述:
(a)对哪些信息应保密; 和
(b)为何须对该等资料保密。
(4)保密要求将提交给该部门,并由该部门最终决定是否可以批准该保密要求。 如果认为适当,该部门可以要求通知者或注册人提供文件或信息,以确定保密请求的有效性。
(5)提起保密要求的信息或数据将被保密,并且直到技术法律部门对该要求的有效性做出最终决定之前才公开发布。
(6)如果某些信息已被要求保密,则有权访问该信息的部门,科学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和指导委员会的成员即使在该信息到期后仍应对该信息保密。他们的任期。
(7)对于在通知或注册期间提交的物质和“终点”摘要的分类,不得提交保密要求。
(8)凡本部为评估通知书和注册而向其他人披露该信息,则该人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
18.测试方法
(1)当注册人要求进行注册的测试时,注册人应遵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化学品测试指南中规定的测试方法/协议。 如果指南为任何测试提供了不同的选项,则可以在风险评估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采用任何选项。 测试必须在NABL认可的实验室或GLP认证的实验室中进行。
(2)为避免重复测试,在要求进行新测试之前必须考虑现有的测试数据。 应尽一切努力使用经合组织建议的替代方法得出所需数据。 注册人必须提出一种测试策略,并得到本部门的批准,然后再进行任何新测试。 仅在万不得已时才对脊椎动物进行测试。
19.上诉
(1)任何人因该司的决定而受屈的,可向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
(2)上诉只能在被通知该部门的决定后的90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上诉必须阐明理由。
(3)指导委员会必须在提起上诉之日起60天内决定上诉。
(4)提出上诉的费用按照附表XIX规定。
第四章安全和事故准备
20.当局的职责
有关当局应在不违反本规则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履行本规则附表三第3栏中规定的职责。
21.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1)当占领者或任何人希望运输危险化学品时,他应确保根据UN-GHS分类的第八版对运输车辆进行正确标记,并确保使用技术进行跟踪和通信的系统使用该司规定的方法。
(2)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以及中央政府根据1988年《机动车法》制定的规则以及该司在这方面不时发布的指南。 (3)如果将危险化学品运输到另一个国家,则占用人或该人应事先向要运输该危险化学品的国家的州污染控制委员会作出暗示。 (4)如果危险化学品通过原产国和目的地国以外的其他国家过境,则占用人或该人应事先向过境国有关的国家污染控制委员会通报。
22.提交与工业活动和工地安全报告有关的信息
(1)占领者控制着处理危险化学品的工业活动,并且该工业活动不受以下第(2)款或规则24的管辖,应向有关当局提供证据,以表明他具有
(a)确定了化学事故危害; 和
(b)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以(i)预防化学事故并从对人和环境的影响方面限制其后果; (ii)向在现场工作的人员提供确保其安全所必需的信息,培训和设备,包括解毒剂。 该证据应在活动开始之日起30天内或在本规则生效之日起30天内提供(以较晚者为准)。 占用人应在提交后60天内从有关当局获得确认,否则,他将不能继续活动。
(2)下列工业活动必须由占领者通知并按照本规则批准
(a)涉及附表XII第2栏中列出的有害化学物质的数量等于或大于附表XII第3栏中针对该有害化学物质的条目中指定的阈值的工业活动;
(b)涉及附表XI的第2栏中列出的有害化学物质的数量等于或大于附表XI的第3栏中针对该有害化学物质的条目中指定的阈值数量的隔离存储。
(3)除非获得有关当局的批准,占用者不得进行任何新的工业活动,并且以第一部分中规定的格式提交报告以进行通知,而占领者以既定格式提交报告在附表XIV第II部分中规定的期限内,至少在开始该活动之前90天或在有关当局可能同意的更短时间之前。
(4)有关当局须:
(a)自收到报告之日起90天内,如果有关当局认为该法令或本规则的规定已经违反或已经违反,则批准所提交的报告或在审议该报告时予以批准,向占领者发出改善通知; 和
(b)立即将所有此类报告和批准的副本以及任何改进通知转发给该部门。
(5)该部门的化学安全与事故部门应不时协调并确保根据本《规则》提交给有关当局的所有报告,批准和改进通知应与该部门共享。
(6)在审阅转发给委员会的报告后,该部门可以就任何报告,批准或改进通知向有关当局提供建议。
23.过渡性规定
在哪里-
(a)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占领者控制着根据第22(2)条须予以通知和批准的现有工业活动; 或者
(b)在本规则生效之日后的90天内,占领者开始进行任何根据规则22(2)须经通知和批准的新工业活动,
他可以继续或开始这种工业活动:
前提是他在本规则生效之日起120天内向有关当局提交附表XIV第I部分的通报报告和第II部分II的场地安全报告。
24.安全审核报告
(1)重大危险装置的占用人,其有害化学物质的数量超过附表XI或XII第4栏的阈值,应由指导委员会授权的经认可的专家机构对工业活动进行独立的安全审核,每2年至少一次。 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占领者应在180天内至少提交一份安全审核报告。
(2)占用人应在完成审核后30天内,将审核员报告的副本及其评论发送给有关当局。 有关当局将把这种审计报告的副本转发给该司。
(3)如果占领者在上述期间内根据当时有效的任何其他法律在现场进行安全审核,则应视为已满足进行安全审核的要求,并且占领者应提交安全报告。审计此类审计报告给有关当局。
(4)有关当局如认为适当,可在根据本条规则提交的安全审核报告提交后的45天内发出改进通知。
(5)督导委员会可随机或在收到任何具体投诉后对任何行业进行安全审核。
25.修订和更新根据规则22和24提交的报告
(1)当占用人对工业活动进行任何可能对附表XIV第I部所提交的报告,现场安全报告或安全审核报告中的细节产生重大影响的修改时,他应重新考虑该报告,对这些修改进行说明,并在进行这些修改后的30天之内将修订后的报告提交给有关当局。
(2)如果占领者已按照规则22和本规则第(1)款的规定制作了附表XIV第II部分中的《场地安全报告》,并且此类工业活动仍在继续,则占领者应在自发布之日起的三年内在上次此类报告的日期,做出另一份报告,其中应特别考虑到影响上一份报告中有关安全和危害评估的细节的新技术知识,并应向有关当局提交更新的《现场安全报告》。
(3)凡占用人已将有关工业活动的《现场安全报告》和《安全审核报告》发送给有关当局,则该当局可要求占用人提供补充信息,而占用者应在90天内发送该补充信息。
26.将安全审计报告转发给该司
有关的有关当局应将占领者根据《规则》第24条提交的每份安全审核报告的副本立即发送给该部门。
27.进口优先物质或危险化学品
(1)在完成有关注册和通知要求后,印度附表II所列物质或有害化学物质的进口商应至少在进口此类物质的数量大于15的最低值之前1天向有关当局提交有关规定吨,附表XII第3栏及附表XI第3栏所指明的数量,有关的资料─
(a)在印度收货的人的姓名和地址;
(b)印度的入境口岸;
(c)从出口国到印度的运输方式;
(d)进口的优先物质或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和数量; 和
(e)所有相关的产品安全信息,包括安全数据表。
(2)如果有关当局担心进口的物质很可能引起重大化学事故,它可以指示进口商采取其认为适当的安全措施。
(3)有关当局应确保进口商在港口场所卸货时,采取有关安全处理优先物质或有害化学物质的适当措施。
(4)如果有关当局认为不应出于安全或环境考虑而进口该物质,则有关当局可停止此类进口,并通知间接税和海关中央委员会主席或主管他停止这种进口。 在这种情况下,有关当局应向该司提供有关这种停止进口的有关资料。
(5)在成功遵守第(1)至(3)款的规定后,发出包含以下内容的确认书:进口商名称,优先级物质或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和通知编号(如果适用),要进口的数量,港口名称,可能的装运日期应立即发出。 未经认可,董事长,间接税与海关中央委员会主席或主管人员不得清除任何优先物质或有害化学物质的托运。
(6)所有进口优先物质或有害化学物质的人均应保存进口的优先物质或有害化学物质的记录。 如此保存的记录应开放给有关当局或任何主管人员检查。 代表其工作的人的优先物质或危险化学品的进口商应确保从入境口岸到最终目的地的运输符合规则21的规定。
28.化学品安全和事故科的职责
(1)化学品安全和事故征候股应:
(a)在其认为合适的地方设立功能控制室,以协调应对化学事故的信息共享和交流;
(b)建立一个带有国家和地区控制室的信息联网系统;
(c)公布重大事故危险设施清单;
(d)公布重大化学事故清单;
(e)采取措施在公众中提高认识,以防止发生化学事故;
(f)提供有关控制,减轻和清理危险化学品的方法和技术的信息;
(g)提供协助,以对泄漏和环境中的任何泄漏进行现场监测,并在现场一级提供应急反应搬运车,防护设备,训练有素的人员处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的指导;
(h)协助预测所涉化学品的分散方式,并在可能受到影响的公众中提高认识; 和
(i)汇编和发布有关化学事故的信息。
(2)化学品事故股应协调以下方面并提供技术支持:
(a)根据《 2005年灾难管理法》成立的国家执行委员会,负责处理与化学灾难有关的所有事项以及重大化学事故的管理;
(b)根据《 2005年灾难管理法》成立的州执行委员会,负责管理州或联邦直辖区一级的化学事故; 和
(c)根据《 2005年灾难管理法》成立的地区灾难管理局,负责在地区一级管理化学事故。
29.占领者准备现场应急计划
(1)重大危险设施的占用人应准备并向有关当局提交最新的现场应急计划,并根据附表XIV第III部分详细说明如何在现场处理重大化学事故。工业活动。 此类现场应急计划应包括负责现场安全的人员的姓名,以及有权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的人员的姓名。 占用人应确保现场受计划影响的每个人都被告知现场应急计划的相关规定。
(2)如果工业活动发生任何变化,占领者应确保更新现场应急预案。 应将更新后的现场应急计划告知相关人员,并在第(1)款中提及。
(3)占领者应准备并提交第(1)款所要求的现场应急预案,
(a)如果是现有的工业活动,则在本规则生效后的90天内; 和
(b)如果是新工业活动,则在活动开始后的30天内。
(4)占用人应确保至少每180天进行一次现场应急预案的模拟演习,并在演练后7天内将有关该模拟演习的详细报告提交给有关当局。
30.编制场外应急预案
(1)对于每项重大事故危险设施,有关当局均应准备并保持适当的场外应急计划,包括附表XV中指定的细节,并详细说明与该地点可能发生的重大化学事故有关的紧急情况将被处理。 有关当局在制定异地应急计划时,应咨询占领者,地区收集者和其认为必要的其他人员,并获得地区灾难管理当局的批准。
(2)为了使有关当局能够制定异地应急计划,占领者应向有关当局提供有关当局可能要求的与其所控制的工业活动有关的信息,包括其性质,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重大化学事故的场外影响。
(3)有关当局应制定场外应急计划
(a)对于现有的工业活动,在本规则生效后的90天内; 和
(b)如果是新的工业活动,则在该工业活动开始后的90天内。
(4)有关当局应确保在一个日历年中至少进行一次“场外应急计划”的模拟演习。
31.化学事故通知
(1)凡在现场或场外发生化学事故(包括本规则所指的重大化学事故),占领者均应将有关事故的化学事故报告通知有关当局并提交给有关当局。附表十六所列的格式。 占用人还应通知该司化学事故部门。
(2)在发生化学事故后的24小时内应遵守本通知要求,并且应在事故发生后的72小时内提交化学事故报告。
(3)收到化学事故报告的有关当局应对化学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并在收到化学事故通知书后的30天内提交分析报告。
(4)占领者应自化学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向有关当局提交一份报告,说明为防止事故再次发生而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所有步骤。
(5)化学事故股应将其认为需要纠正以避免严重事故的任何缺陷书面通知占用人。 该司的化学事故部门应汇编有关日历年内发生的所有化学事故的信息,并将该信息的副本提交指导委员会。
(6)在一个地区的工业区中,每个重大事故危险设施上的占领者均应协助,协助和促进该部门的有关当局和化学事故部门的运作。
32.向可能受到重大化学事故影响的人提供的信息
(1)占用人须采取适当步骤,以直接或通过有关当局将可能位于可能受重大化学事故影响的地区的人告知现场—
(a)主要化学事故危害的性质; 和
(b)发生重大化学事故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2)在开始进行某项工业活动之前,占领者应采取第(1)款要求的步骤将有关的工业活动通知他人,除非是现有的工业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占领者应遵守在本规则生效后的1天内,符合第(90)款的要求。
第五章标签和包装
33.标签要求
(1)制造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应确保在印度领土上放置的所有优先物质,危险化学品和混合物占任何优先物质或危险化学品的10%(w / w)以上,并附有附表标签第十七章阅读此规则并按照规则34进行包装,然后将其放置在印度领土。
(2)制造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应确保其在印度领土上放置的优先物质标签中使用的所有产品标识符,危险说明和象形图,信号词和预防说明应符合以下规定的第八次修订版:联合国全球统一分类制度。
(3)制造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应确保与该优先物质或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不符的声明不会出现在该物质的标签或包装上。
(4)制造商,进口商和下游用户应将标签牢固地粘贴在包含优先物质的包装的一个或多个表面上,当正常放置包装时,该优先水平应是水平可读的。
(5)附表XVII中的标签要素应清楚且不可磨灭地标记。 它们应从背景中清晰地突出,并且其大小和间距应易于阅读。
(6)当附表XVII中的标签要素清楚地显示在包装本身上时,则不需要标签。
(7)标签应为英文和印地文。
34.包装要求
制造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应确保装有优先物质或有害化学物质或混合物(其中含量超过10%(w / w))的包装满足以下要求:
(a)包装的设计和构造应使包装内的物品不能逸出,除非可能需要更特殊的安全装置;
(b)构成包装和扣件的材料不应易受内装物损坏,或易于与内装物形成有害化合物;
(c)包装和紧固件在整个过程中均应牢固牢固,以确保它们不会松动,并能安全地承受正常的应力和搬运压力;
(d)装有可更换扣紧装置的包装的设计应使其可以重复扣紧而不会溢出内容物; 和
(e)如果提供给公众,则其形状或设计均不得误导消费者。
第六章各种各样的
35.处罚
(1)任何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具体包括:
(a)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或注册物质或中间体;
(b)在通知或注册时提供虚假信息;
(c)未经通知或注册的下游用户采购物质,混合物,中间体或物品; 或者
(d)违反本规则的标签或包装优先物质,
持续违反的每一天,将受到附表XIX规定的罚款。
(2)如果有关当局认为某人违反了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则应向该人发出“通知”,要求该人为每一人缴纳附表XIX规定的罚款。在违反之日起进行补救并纠正违规行为,或者视情况而定,以在45天内提出的事项为准(视情况而定)。
(3)根据第(2)款送达的“通知”应明确说明占领者为纠正上述违反而将采取的措施。
36.执法
(1)有关当局应自行或通过主管人员不时对制造商,进口商,授权代表和下游用户的活动进行检查,以确保遵守本规则第三章和第五章以及根据规则35处以罚款并收取罚款。
(2)附表三中为第四章的每一项规定确定的有关当局也应自行或通过主管人员负责执行第四章中的相应规定,并处以罚款并收取罚款根据规则35。
37.储蓄
本规则不得损害现行的任何其他法律或中央政府发布的任何其他注册或通知要求。